主页 » ??? NavText ??? » 京都协定
1992年,里约热内卢地球峰会批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设立一个常设秘书处,并且着手筹备缔约方会议。
1997年,《京都议定书》获得通过,于2005年2月经批准开始生效。根据该条约,附件一所列缔约国(方)(工业化国家和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国家)承诺实现限制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目标。批准议定书的国家承诺在2008年至2012年期间使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水平的基础上至少减少5%。
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必须根据本国情况执行国内政策和措施,如:
《京都议定书》允许附件一所列缔约方通过与其他缔约方交易《京都议定书》的减排单位来改变他们的允许排放量。这种贸易是通过所谓的京都机制进行的:
京都议定书代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全球协议,温室气体的排放增加了温室效应,是全世界气候变化的一个主要原因。为了减少工业化国家的排放量,零排放公司通过各种不同的手段和行动来开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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