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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协定

1992年,里约热内卢地球峰会批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设立一个常设秘书处,并且着手筹备缔约方会议。

1997年,《京都议定书》获得通过,于2005年2月经批准开始生效。根据该条约,附件一所列缔约国(方)(工业化国家和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国家)承诺实现限制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目标。批准议定书的国家承诺在2008年至2012年期间使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水平的基础上至少减少5%。

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必须根据本国情况执行国内政策和措施,如:

  • 增强能源效率;
  • 保护和增强温室气体的汇和库;促进可持续森林管理的做法、造林和再造林;
  • 可持续农业;
  • 研究、促进、开发和发展可再生能源、二氧化碳埋存技术;
  • 逐渐减少所有温室气体排放部门违背《公约》目标的市场短缺、税收激励、税负减免和补贴,并采取市场手段;
  • 相关部门的改革;
  • 运输部门;
  • 限制和减少甲烷排放。

《京都议定书》允许附件一所列缔约方通过与其他缔约方交易《京都议定书》的减排单位来改变他们的允许排放量。这种贸易是通过所谓的京都机制进行的:

  • 清洁发展机制(CDM)。清洁发展机制允许未列入附件一的缔约方向附件一所列缔约方转让减排单位(ERU)。
  • 联合履行(JI)机制是指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可以投资于附件一所列另一个缔约方减少排放量的项目或者增加碳埋存的项目,并获得通过该项目实现的减排或者零排放量信用额。
  • 国际排放贸易。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可以向另一缔约方转让允许的排放量(AAU)和其它京都议定书单位(一个项目所生成的核证减排量(CER)和减排单位)。

京都议定书代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全球协议,温室气体的排放增加了温室效应,是全世界气候变化的一个主要原因。为了减少工业化国家的排放量,零排放公司通过各种不同的手段和行动来开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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